Dcard論壇虐兔影片案件報告 粗暴男子出腳那瞬間真的... https://bit.ly/30XhyUP 案件簡述 2020年6月初,知名網路論壇Dcard的寵物版上有人PO出一則疑似虐待動物的影片,影片中的男子除了試圖抓狗去逗弄寵物兔外,更直接用腳將寵物兔踢下樓,行徑相當惡劣。影片經過轉傳到各社團後引起兔友圈討論,大家都希望可以趕緊救出影片中的動物(狗與兔),並揪出兇手….. 影片中的兔兔 (取名叫踹供)
原始通報信件全文 影片中將兔兔下樓的畫面
協會回覆通報人的完整內容(6/1 下午4:07)
確認地點無誤後與主管機關聯繫(志工當時還一邊在醫院做復健)
自稱是飼主的民眾 協會志工與飼主的溝通過程(節錄、完整資訊保留提供檢警調閱)
6/2 18:38蘋果網路新聞 註:有些兔友看到新聞直接打來協會詢問,知道兔子不在協會後又跑去社團或群組發文,造成協會一度被質疑說謊或配合防疫所吃案等等…
志工與防疫所持續且綿密的通話紀錄
婦人最後有抱起兔兔
兔兔在醫院做各種健康檢查 兔兔歷經奔波後終於安全囉!!! 本案相關罰則 本案件中的加害人違反《動物保護法》第六條「騷擾虐待動物」,由主管機關依動保法第30條偵辦。查證屬實後將依法開罰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案件中的兔兔若因此成傷成殘則可加重處罰最高至200萬罰款或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此致死則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件報告為台灣愛兔協會志工處理的相關檔案與溝通記錄過程,但不排除有其他兔友或通報人同時兩三條線同步進行的可能。 觀念補充:動保案件不是蹭熱 趁這個案件的機會與關心動物的朋友們交流一些心得。志工想要分享的是一個觀念,每次案件一發生大家都很急、很憤怒沒錯,但並不是所有動保案件都適合用「敲鑼打鼓」或「糾眾圍攻」那種模式去處理,由其是動物還沒脫離險境的案件。別忘了案件的加害人有可能同時也在網路上看大家的進度尋並求脫罪。千萬不要爽了英雄夢而苦了未脫離險境的動物。 本案件協會在收到通報書後就立即啟動,甚至主動協助通報人將案件反映到主管機關(附電話紀錄)。後續處理過程中,協會也考量到兔子安全尚未明朗、無法確定飼主身份的狀況下,就只能默默低調蒐集資料並偕同防疫所偵辦,直到確定救出兔兔後才發布訊息。 有跟到整個案件從頭到尾的人,有沒有發現案件過程中被罵或被檢討(除了加害人)最多的竟然是「一直處理事件」的單位(如愛兔跟防疫所),網路鍵盤轉播或卻享盡了掌聲與熱度,告知不受理或告知無法處理的單位好像都沒事。 是不是哪裡怪怪的? 協會三點半才收通報,還沒回覆就已經被寫成踢皮球 (左圖)網路上被變造的協會回應 / (右圖)協會實際回覆的全文(紅線中的回覆被刻意刪除)
處理案件不是po文比賽,保護動物安全才是最重要的 動物救援案件FAQ Q:既然有影片無資料,為何不發動肉搜? A:協會必須以動物安全為優先,不是為了要去蹭熱度搶新聞。肉搜只是一個選項,但須考量動物還在加害者手上,一但輕啟肉搜有可能讓加害者對動物進行更粗暴的報復或殺害丟棄,最後就算抓到人也只能以遺失寵物處理,如此反而害了動物也無法懲罰到加害人。除非案件真的毫無資料與線索可用,非不得已的案件才會考慮發動網路肉搜。 Q:既然有受理跟處理,為何不直接公開說? A:協會在處理案件的過程,其實都會持續與通報人以及案件相關的人說明,但有時候通報人基於關心或急著發布最新消息,導致這些溝通變成一種線上文字轉播或公審,這對偵辦中的案件並不會有正面幫助。別忘了,處理中的案件若資訊過度公開,加害人可能也一邊看進度一邊計畫脫罪方式。 Q:那女人抓狗好可憐,狗狗為何不一起帶走? A:如案件報告內容,該經查該婦人並無主觀上的虐待動物的犯意,比較像是情急下的動作,行為粗魯觀感不好的部份已由防疫所人員現場做勸導。 Q:網路常說動保互踢皮球,為何? A:由於大部分民眾對於台灣動物保護組織與制度的認知不足,多數人無法分辨民間團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權責差別,會很普遍的以「動保」一詞去蓋括所有單位。本案件最初PO文中所謂的動保不受理或互踢皮球,經了解PO文者應該是先找了A組織「中華民國保XX物協會」,又找了「流浪XX護協會」,但兩會都只是民間組織,所以告知案件應向主管機關檢舉,這樣回覆本來就沒有錯。但通常這樣的回覆被解釋成為「動保」不受理。 Q:那愛兔有拒絕人家嗎,防疫所有拒絕處理嗎? A:針對本案件,協會手邊資訊與電話紀錄顯示,網路PO文說愛兔不受理踢皮球的時間約為6/1下午三點半,但協會回覆通報人的時間為下午四點,所以時間上顯示通報人所謂遭拒絕應該是在通報愛兔之前(但實際還有去通報了哪些單位或組織協會無法查明)。當案件最後通報給愛兔協會受理時(只有愛兔有電話可直接聯繫),協會反而變成承接不滿的出氣口,之後網路過度簡單的轉述後就變成「愛兔不受理」跟動保互踢皮球等狀況…協會真的很無辜。 另外根據協會當日的通話紀錄顯示,案件通報到愛兔協會後,志工除了提醒民間團體與主管機關的權責差異外,也在電話中提供主管機關彰化縣動物防疫所的聯繫方式,讓案件可以轉到正確的主管機構。電話結束後,志工也擔心網友沒去通報,所以又主動以協會名義向主管機關通報這個案件,以確保案件可以正式進入行政機關的偵查階段(以上均附電話紀錄備查)。 ※網路原始文章與討論串,寫到愛兔跟動保互踢皮球一詞後來均已刪除,感謝通報人或網友與社團主的瞭解與體諒。 Q:加害人好可惡,可以抓去關嗎? A:根據動保法規定,無故騷擾或虐待動物依法開罰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動物若因此成傷成殘則可加重處罰最高至200萬罰款或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此致死則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聽說動保法只保護貓狗?近年才保護兔子? A:其實台灣的動保法在最早立法之初(民八十七年),就是直接明定「脊髓動物」通通都受到動物保護法保障,並非近年才加入保護其他動物的喔!只是因為過去動物議題大多集中在貓狗身上,但其他物種類的社團或組織都因為不了解法律而自已為不受保護放棄了行政監督,所以變成明明有法可管卻大家都以為無法可管的怪現象。愛兔協會在成立第一年就發現了這狀況,隨即進入台北市議會要求當時台北市動物檢疫所(之後的動保處)所長嚴一峰宣示其他寵物依法受保障,之後各縣市行政機關才逐漸正式非犬貓類的動保議題,並於後續幾年陸續針對非犬貓的虐待動物事件開出罰單。 |
Part08、愛兔重大動保案件紀錄 >